上班途中被车撞本人无错属工伤
发布时间:2021-09-09 10:33:10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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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来告诉北京b区某钢铁工具公司
被告北京市B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邓XX某钢铁公司员工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的
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B区某钢铁公司员工邓XX下班后与同厂两名女员工骑车回家,前往曹彰路与同伴分手。邓在方正路八一桥以南约200米处被一辆130的汽车撞倒,造成邓骨盆、左腓骨、拇指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司机逃逸,邓被路人送往医院救治。北京市B区交通大队房山支队对事故进行鉴定后,认定邓对这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1999年4月21日,邓向B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14日,劳动局作出邓XX在工作中受伤的结论。邓所在单位甲公司不服行政认定结果,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原认定结论。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结论。
乙区法院认为,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XX的工伤认定结论明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了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宣判后,甲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邓XX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邓受伤的责任人不是A公司,受伤地点不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也不在。为什么被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范围的界定,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特别规定。《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道路机动车事故,非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职工伤亡、残疾、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邓XX下班回家时在开往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下班离开工厂后的合理范围内,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