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以劳务派遣形式雇用的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因此用工单位不能申请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通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纳入在职人数派遣单位的员工。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的,依法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应当通过协议签订方式达成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残疾人实际就业人数和在职人数。一方员工,不得重复计算。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从业人员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会计处理方面,用人单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按照协议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计入实际相关成本费用;支付给派遣人员的费用应视为工资。工资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会计科目。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税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聘用实际费用,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代扣代缴: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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