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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外出吃饭 被撞伤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10-09 13:43:12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8月24日:案件发生:胡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还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由于单位没有食堂,员工中午只能在外面吃饭。一天中午,胡和同事出去吃饭。回来过马路,在斑马线上等绿灯的时候,胡被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倒。肇事者逃跑了,至今未被抓获。经医院检查,胡右小腿骨折。胡某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领导说他午休时在公司外受伤,既不在工作场所,也不在工作之外,所以胡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专家回复:单位说法不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首先,午休时间的复工方式应该属于上下班的方式。二是职工在斑马线等待时被逆行电动车撞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所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是员工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保。综合以上三点,可以认定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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