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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公积金,辞职能否领取失业金?
发布时间:2022-01-28 11:56:22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契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根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暂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证失业人员的根本生活需求。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由于公司不交纳公积金而被迫辞职的,属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能够领取失业金。
张女士我的工资收入还能够,单位也参与了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不断未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我曾就住房公积金问题向公司提出缴存请求,但公司表示,公积金交纳不是强迫的,用人单位不交纳也不违法,何况单位是民营企业,更不用缴。本人是由于公司不交纳公积金而被迫辞职的,辞职后,能够领取失业金吗?
社保君本案中, 该公司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许女士据此辞职,属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契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曾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的; 
(三)曾经停止失业注销, 并有求职请求的。”据此,缴费年限契合规则且有求职请求的失业人员,在停止失业保险注销后,只需属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的,就能够享用失业金。
那么,什么属于“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 呢?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五项规则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分歧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解雇、 除名、 开除的; 
(五)劳动者自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 法律、 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 “劳动者自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用人单位呈现特定 “违法情形” 时, 劳动者能够辞职。 单位的“违法情形” 包括: 未依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维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则,损伤劳动者权益;因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第1款规则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在的手腕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
从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来看,单位未缴存公积金,职工能否据此辞职,规则并不明白。但是,不能疏忽的是,《劳动合同法》 对职工的辞职权有兜底性条款,那就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 第18条第10项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未缴存公积金,能否属于 “违背法律、 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0条规则: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进一步规则: “违背本条例的规则,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据此,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缴存的,属于 “违背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则”的情形。
本案中, 该公司未依法缴存公积金,许女士据此辞职,属于 “非因自己意愿中缀就业”,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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