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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限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发布时间:2024-01-11 11:10:57 来源:众诚人力资源 浏览次数:

       在当今社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又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首先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么他们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一些特殊情况,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然而,即使满足了这些条件,用人单位还是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他们可以在以下情况下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也可以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用人单位仍然拥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在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需要仔细考虑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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