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法[2009]6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发[2010]50号)。
二、办理条件
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就业的,需要提供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调动表等复印件;
3-2000年以前参保缴费的还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还需携带职工本人档案;
5-如果有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人员在外地有接收单位的一律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移,不在济南办理业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做结清处理。